经济中级考试金融专业与实务课堂笔记1

来源: 作者: 时间:2007-11-27 点击:

中级金融专业与实务课堂笔记第三讲融资方式和融资结构(上) 
1、直接融资的概念 
指拥有暂时闲置资金的单位与资金短缺需要补充资金的单位,相互之间直接进行协议,或者在金融市场上前者购买后者发行的有价证券,将货币资金提供给所需要补充资金的单位使用,从而完成资金融通的过程。 
2、直接融资的种类 
(1)股票融资。 
(2)债券融资。 
(3)商业信用—企业与企业之间互相提供的,和商品交易直接相联系的资金融通形式。主要表现为两类:一类是提供商品的商业信用,如企业间的商品赊销、分期付款等;另一类是提供货币的商业信用,如在商品交易基础上发生的预付定金、预付货款等。 
(4)国家信用—以国家为主体的资金融通活动。主要表现形式为国家通过发行政府债券来筹措资金。 
(5)消费信用—企业、金融机构对个人以商品或货币形式提供的信用。其中,属于直接融资的主要是企业通过分期付款形式向个人消费者赊销房屋或者高档耐用消费品。 
(6)民间个人信用—民间个人之间的资金融通活动,习惯上称为民间信用或者个人信用。 
3、直接融资的特征 
(1)直接性—资金需求者直接从资金供应者手中获得资金,并在资金供应者和资金需求者之间建立直接的债权债务关系。 
(2)分散性—直接融资在无数个企业、政府与个人之间进行,具有一定的分散性。 
(3)信誉差异较大—直接融资是在企业与企业之间、个人与个人之间,或者企业与个人之间进行的,而不同的企业或者个人,其信誉好坏有较大差异。 
(4)部分具有不可逆性—如发行股票所得资金是不需要返还的,股票只能够在不同投资者之间互相转让。 
(5)相对较强的自主性—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融资者可以自己决定融资的对象和数量。 
4、间接触资的概念 
资金盈余单位与资金短缺单位之间不发生直接关系,资金盈余单位通过存款,或者购买银行、信托、保险等金融机构发行的有价证券等形式,将其暂时闲置的资金先行提供给这些金融中介机构,然后再由这些金融机构以贷款、贴现等形式,或通过购买需要资金的单位发行的有价证券,把资金提供给资金短缺单位使用,从而实现资金融通的过程。 
其基本特点是资金融通通过金融中介进行,它由金融机构筹集资金和运用资金两个环节构成,资金盈余单位与短缺单位都要与银行发生一笔单独的交易。金融机构不是一般的代理人,而是一个独立的交易主体,资金盈余单位对金融机构的要求权与金融机构对从该单位所获资金的具体运用无关。 
5、间接融资的分类 
(1)银行信用——以货币形式向企业和个人提供的信用,是以银行等作为中介机构进行的资金融通形式。 
(2)消费信用——属于间接融资的消费信用,主要是指银行向个人消费者提供的用于购买住房或者其他耐用消费品的贷款。 
6、间接融资的特征 
(1)间接性——资金需求者和资金初始供应者之间不发生直接借贷关里,资金初始供应者与资金需求者只是与金融中介机构发生融资关系。 
(2)相对集中性——间接融资通过金融中介机构进行。在多数情况下,金融中介一方面面对资金供应者群体,另一方面面对资金需求者群体。金融机构在间接融资中具有融资中心的地位和作用。 
(3)信誉差异较小——间接融资相对集中于金融机构,世界各国对于金融机构的管理一般都较严格,金融机构自身的经营也多受到相应稳健性经营管理原则的约束,加上一些国家还实行了存款保险制度。因此,相对于直接融资来说,间接融资的信誉程度较高。 
(4)全部具有可逆性——通过金融中介的间接融资均属于借贷性融资,到期均必须返还,并支付利息,具有可逆性。 
(5)融资主动权主要掌握在金融中介手中——资金的初始供应者虽然有供应资金的主动权,但是这种主动权实际上受到一定限制。因此,间接融资的主动权在很大程度上受金融中介支配。 
7、融资方式和金融体系的关系 
(1)银行主导的金融体系。在这种金融体系中,间接融资比重较大,市场较为不发达,金融机构种类较少,储蓄主要通过银行类机构中介给资金使用者。银行一方面吸收储蓄,另一方面发放贷款,风险资本只能来自留存利润或直接来自少数储蓄者。在发达国家中,这种金融体系以法国、德国和日本最为典型,包括我国在内的发展中国家,由于资本市场发展较为落后,金融体系大多也属于这种类型。 
(2)市场主导的金融体系。在这种金融体系中,直接融资比重较大,金融市场发达,金融机构种类繁多,企业更多地依赖包括风险资本在内的外部融资,而且融资更多地通过金融市场,而不是金融中介进行。这种金融体系主要存在于发达国家,以英国和美国最为典型。 
8、商业银行间接融资创造货币供应量 
信用货币通过两条渠道被创造出来:(1)中央银行创造基础货币。中央银行通过向金融机构发放贷款、收购金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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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非银行金融机构间接融资对货币供应量的影响 
非银行金融机构的间接融资活动不会扩大货币供应量。这主要是因为这类机构不能像商业银行系统那样在贷出款项后,在自身负债方向同时增加新的负债金额。非银行金融机构只是把委托单位原来在银行的存款转借给另外一家企业,使委托单位原来在银行的存款,转变成借款单位在银行的存款,而非银行金融机构则变成了委托单位的债务人和借款单位的债权人。 
但是,企业等单位将暂时不用的资金交给非银行金融机构并加以融通之后,就会变成其他单位立即可以使用的资金,形成社会购买力。这无疑有利于加速货币流通速度,扩大本期社会总需求。随着非银行金融机构进人拆借市场,非银行金融机构利用银行拆借资金办理融资业务,实际上也起到了扩大货币供应量的作用。 
10、扩大直接融资的主要问题 
(1)直接融资在很大程度上使得原来以储蓄存款形式存在的货币供应量,转变成为以企业活期存款形式存在的货币供应量,加快货币流通速度,影响社会总需求。 
(2)直接融资可能使得原先已经过大的固定资产投资规模变得更加难以控制,可能会恶化固定资产投资和流动资金的合理比例。 
(3)由于大量资金脱离了银行的控制,因此为货币政策的制订和实施增加了复杂性和难度。 
11、项目融资的概念 
以项目的资产、预期收益或权益做抵押取得的一种无追索权或者有限追索权的融资或贷款。具体分为无追索权项目融资和有限追索权融资两类。 
(1)无追索权项目融资——贷款人对项目发起人无任何追索权,只能依靠项目所产生的收益作为还本付息唯一来源的项目融资。从操作规则上看,无追索权项目融资具有如下特点:第一,项目贷款人对于项目发起人的其他资产没有任何要求权,只能依靠该项目的现金流量偿还。第二,项目发起人利用该项目产生现金流量的能力是该项目融资的信用基础。第三,当项目风险的分配不被项目贷款人所接受时,需要由第三方当事人提供信用担保。第四,无追索权项目融资一般是建立在可以预见的政治法律环境和稳定的市场环境基础上的。无追索权项目融资是一种低效、昂贵的融资方式。在现代项目融资实务中,无追索权项目融资已经较少使用。 
(2)有限追索权项目融资——发起人只承担有限债务责任和义务的项目融资。有限追索权主要表现在:一是时 间上的有限性,即只在项目开发建设阶段,贷款人有权对项目发起人进行追索;二是金额上的有限性,即项目在进人经营阶段,不能产生足额的现金流量,其差额部分可以向发起人追索;三是对象上的有限性,即如果融资是通过单一目的项目公司进行的,贷款人只能追索到项目公司。 
12、项目融资与传统公司融资方式的区别 
(1)贷款对象不同。项目融资的融资对象是项目公司,贷款人是根据项目公司的资产状况以及该项目完工投产后所创造出来的经济收益作为发放贷款的考虑原则的。在传统的公司融资中,贷款人融资的对象是项目发起人,贷款人在决定是否对该公司投资或者为该公司提供贷款时主要依据的是该公司现在的信誉和资产状况以及有关单位提供的担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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