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 合并范围的差异
新旧准则对合并范围的规定基本一致,旧准则中不纳入合并会计报表范围的规定,但是新准则中删除了此项规定,强调以控制为基础确定合并范围。此外,将母公司控制的所有子公司都纳入合并范围,还体现了对特殊行业子公司以及小规模公司的合并上。同受两方或多方控制的合营企业不完全符合控制的定义,因此在新准则中取消了了合并比例法的适用,而只是规定对合营企业应采用权益法进行核算。
例:A、B和C主体分别拥有D主体40%、30%、30%的在股东大会上有表决权的普通股。A主体还拥有买入期权,该买入期权可以在任何时候以基础股票的公允价值执行,且如果执行,将给A主体带来20%的D主体的额外表决权,并且使B主体和C主体的权益各下降至20%。如果执行该期权,A主体将控制超过半数的表决权。考虑潜在表决权的存在,确定A主体控制D主体,没有例外的情况下A主体应将D主体纳入合并财务报表范围。
三、 合并程序上的差异
新旧准则均规定母子公司应当统一会计政策及会计期间,若尚未统一,要按照母公司的会计政策或会计期间对子公司财务报表进行调整;或要求子公司按此规定另行编报财务报表。当子公司与母公司所规定的会计政策差异不大,并且对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影响不大时,按照旧准则母公司可直接利用该会计报表编制合并会计报表,而新准则对此例外予以取消。
四、 合并报表具体操作方法上的差异
1、 合并资产负债表
(1)新准则规定在购买日,母公司对子公司的长期股权投资与母公司在子公司所有者权益中所享有的份额的差额,应当在商誉项目列示,商誉发生减值的,应当按照经减值测试后的金额列示。而旧准则规定抵销时发生的合并价差,在合并资产负债表中以"合并价差"项目在长期股权投资中单独反映。
例:假设某母公司对其子公司长期股权投资的数额为30000元,并拥有该子公司80%的股份。该子公司所有者权益总额为35000元,其中实收资本为20000元;资本公积为8000元,盈余公积为1000元,未分配利润为6000元。
分析:母公司对子公司长期股权投资额30000元与其在子公司所有者权益总额中所拥有的份额28000元(35000×80%)元之间的差额,应作为商誉列示。至于子公司所有者权益中的20%的部分,则属于少数股东权益,在抵消处理时应作为少数股东权益处理。母公司应作以下抵消分录:
借:实收资本 20000
资本公积 8000
盈余公积 1000
未分配利润 6000
商誉 2000
贷:长期股权投资 30000
少数股东权益 7000
(2)新准则规定母公司与子公司、子公司相互之间的债券投资与应付债券相互抵销后,产生的差额应当计入投资收益项目。而旧准则规定对于长期股权投资中内部债券投资与应付债券抵销时发生的差额,作为合并价差处理。
(3)新准则规定母公司与子公司、子公司相互之间销售商品(或者提供劳务)或其他方式形成的存货、固定资产、工程物资、在建工程、无形资产等包含的未实现内部销售损益应当抵销。而旧准则只提及母公司与子公司、子公司相互之间发生的存货、固定资产的交易所产生的未实现内部销售利润的抵销。
(4)新准则规定子公司所有者权益中不属于母公司的份额,应当作为少数股东权益,在合并资产负债表中所有者权益下以“少数股东权益”项目列示。而旧准则规定子公司所有者权益各项目中不属于母公司拥有的数额,应当作为少数股东权益,在合并资产负债表中所有者权益类项目之前,单列一类,以总额反映。
(5)新旧准则对于外币财务报表折算要求基本一致,差异仅是新准则要求需要将外币财务报表折算差额属于少数股东权益的部分,并入少数股东权益项目中去。
2、合并利润表
(1)新准则规定母公司与子公司、子公司相互之间销售商品(或提供劳务)或其他形式的存货、固定资产、工程物资、在建工程、无形资产等包含的未实现内部销售损益予以抵销,且对存货、固定资产、工程物资、在建工程、无形资产等计提的跌价准备或减指准备与未实现内部销售损益相关的部分也应当抵销。而旧准则只提及母公司与子公司、子公司之间发生的存货、固定资产的交易所产生的未实现内部销售利润的抵销。
(2)新准则允许所有者权益为负数却仍能控制的子公司纳入合并,所以存在少数股东分担的当期亏损超过了少数股东在该子公司期初所有者权益中所享有的份额的情况,新准则做了如下规定:
①公司章程或协议规定少数股东有义务承担,并且少数股东有能力予以弥补的,该项余额应当冲减少数股东权益;
②公司章程或协议未规定少数股东有义务承担的,该项余额应当冲减母公司的所有者权益。该子公司以后期间实现的利润,在弥补了由母公司所有者权益所承担的属于少数股东的损失之前,应当全部归属于母公司的所有者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