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不同时具备“暂时性差异在可预见的未来很可能转回以及未来很可能获得用来抵扣可抵扣暂时性差异的应纳税所得额”的企业对子公司、联营企业及合营企业投资相关的可抵扣暂时性差异产生的递延所得税资产;
3、资产负债表日,如果未来期间很可能无法获得足够的应纳税所得额用以抵扣递延所得税资产的利益的递延所得税资产。
除了上述不能确认递延所得税资产的交易中的可抵扣暂时性差异外,只要有证据表明当前或未来很可能获得足够的应纳税所得额,可用来抵扣可抵扣暂时性差异的,都确认为递延所得税资产。
第三节 采用资产负债表债务法影响企业的财务状况
所得税准则要求企业将递延所得税资产和递延所得税负债分别作为非流动资产和非流动负债在资产负债表中列示,并且要求企业要对递延所得税资产的账面价值进行复核,如果未来期间很可能无法获得足够的应纳税所得额用以抵扣递延所得税资产的利益,应当减记递延所得税资产的账面价值。从我国企业实际情况分析,资产、负债的账面价值与计税基础存在暂时性差异,进而将产生递延所得税资产和递延所得税负债;执行原会计制度时,绝大部分企业采用应付税款法,不确认递延所得税资产和递延所得税负债;执行新准则后,采用资产负债表债务法,将产生递延所得税资产和递延所得税负债,从而影响企业的财务状况。
需要注意的是弥补亏损的会计处理,新准则对弥补亏损当期允许确认所得税利益,确认递延所得税资产,这就要求企业必须五年内可抵扣暂时性差异是否能在以后经营期内的应税利润充分转回作出正确判断,如果不能转回则不应确认该项递延所得税资产。
第四节 举例说明新旧会计准则中所得税的变化
一、会计处理方法
旧制规定企业可以采用应付税款法和纳税影响会计法(包括递延法或债务法)核算所得税,这里的债务法为收益表债务法。而《准则》明确废止了以前的会计核算方法,要求企业一律采用资产负债表债务法核算递延所得税。
二、提出了资产和负债的计税基础的概念
1、资产的计税基础,是指企业收回资产账面价值过程中,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按照税法规定可以自应纳税经济利利中抵扣的金额。
(1)一台设备的价值为100元,折旧30元已在当期和以前期间抵扣,折余价值70元将在未来期间作为折旧或通过处置作为一项减项从应税利润抵扣,未来收回时70元都不构成应税利润,该设备的计税基础就是其账面价值70元,没有差异。
(2)一项存货的原值为100元,已经计提跌价准备40元,账面价值60元,在未来销售过程中可以抵扣应税经济利益的成本为100元,存货的计税就是100元,产生暂时性差异40元。
2、负债的计税基础,是指负债的账面价值减去未来期间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是按照税法规定可予抵扣的金额。
(1)账面金额100万元的应付工资,本期计税时相关的费用已抵扣,未来期间支付后不得从应税所得额中抵扣,该应付工资的计税基础是100万元,没有差异。
(2)账面金额为100万元的预收房地产业务收入,相关收入按收付实现制予以征税已完税,未来结转时可以抵扣应税利润为100万元,计税基础为0,产生暂时性差异100万元。
三、在计税基础上的不同
在计税基础上,旧制度强调的是企业收入和费用与纳税收益和纳税扣除之间的差异,主要是从发生额的角度来进行分析,主要强调从损益表的角度进行分析;在这种计税基础上,旧制度强调的会计收益与应纳税所得之间所存在的时间性差异和永久性差异,并分别采用不同的方法进行处理。新准则强调的是企业在特定时日资产、负债的账面价值与该资产和负债的计税基础之间所存在的差异,主要是从余额的角度来进行分析;在这种计税基础上,新准则强调的是资产、负债的账面价值与其计税计处之间所存在的暂时性差异,并将这种暂时性差异对企业的影响分为递延所得税资产和 递延所得税负债分别加以处理。
例如,甲公司2000年12月1日取得设备一项,账面价值包括买价、运杂费、保险费等为90万元。甲公司该台设备的账面价值和计税基础均为90万元,期末无残值。假设甲公司会计制度规定,按直线法折旧:会计折旧年限为5年;税法折旧年限为6年。2001年至2006年,各年均实现会计利润100万元,2001年至2004年,企业适用所得税税率为33%,2005年改为25%.有关会计处理如下:
1、第一种账务处理方法:
2001年年末,有关所得税会计处理:
(1)会计年折旧额=90/5=18(万元)
(2)税法年折旧额=90/6=15(万元)
(3)固定资产账面价值与计税基础之差产生的递延所得税资产=(75-72)×33%=0.99(万元)
(4)所得税费用=100×33%=33(万元)
(5)应交所得税=(100+3)×33%=33.99(万元)
借:所得税 33
递延所得税资产 0.99
贷:应交税金——应交所得税 33.99
2002年——2004年,会计处理同上。
2005年末,所得税税率改为25%时的会计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