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预计负债——产品质量保证 180000
贷:银行存款或原材料等 180000
第三季度末应确认的产品质量保证负债金额为:
400×50000×(0.01+0.015)/2=250000(元)
借:销售费用——产品质量保证 250000
贷:预计负债——产品质量保证 250000
第三季度,预计负债——产品质量保证科目余额为282500元。
(4)第四季度
发生产品质量保证费用(维修费):
借:预计负债——产品质量保证 350000
贷:银行存款或原材料等 350000
第四季度末应确认的产品质量保证负债金额为:
350×50000×(0.01+0.015)/2=218750(元)
借:销售费用——产品质量保证 218750
贷:预计负债——产品质量保证 218750
第四季度末,预计负债——产品质量保证科目余额为151250元。
为此,A公司应在2007年12月31日将预计负债——产品质量保证科目余额151250元列入资产负债表内“预计负债”项目,并在会计报表附注中作相关披露。
第十二章 收入
第一节 新准则下收入的主要内容
新准则由总则、销售商品收入、提供劳务收入、让渡资产使用权收入、披露共五章、十九条组成,具体包括:
一、第一章“总则”
1、本准则制定的目标和依据:为了规范收入的确认、讲量、和相关信息的披露,根据《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制定本准则。
2、收入定义:收入是指企业在日常活动中形成的、会导致所有者权益增加的、与所有者投入资本无关的经济利益的总流入。
3、收入类型:包括商品销售收入、提供劳务收入和让渡资产收入。
4、适用范围:企业代第三方收取的款项,如增值税、营业税,不是企业的经济利益,并不导致所有者权益的增加,因而不属于本准则所指收入范围;由于收入定义强调日常活动,利得排除在本准则的范围之外;有些项目虽然符合准则收入的定义,但有相应的其他准则对其予以规范,如长期股权投资、非货币性资产:)、建造合同、租赁、原保险合同、再保险合同等形成的收入,《企业会计准则-长期股权投资》、《企业会计准则-建造合同》、《企业会计准则-租赁》、《企业会计准则-原保险合同》、《企业会计准则-再保险合同 》分别对其予以规范。
二、第二章“销售商品收入”
1、确认条件:销售商品收入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才能予以确认。(1)企业己将商品所有权上的主要风险和报酬转移给购货方; (2)企业既没有保留通常与所有权相联系的继续管理权,也没有对己售出的商品实施有效控制; (3)收入的金额能够可靠计量;(4)相关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企业;(5)相关的、己发生的或将发生的成本能够可靠计量。前两条是用来证明销售商品的交易是否真正完成的。后三条是收入确认的基本条件,也叫作收入确认的核心条件,所有收入的确认都要满足这三个条件。
2、计量原则:企业应当按照从购货方己收或应收的合同或协议价款确定商品销售收入金额,己收或应收的合同或协议价款显失公允的除外。
应收的合同或协议价款与其公允价值相差较大的,应按照应收的合同或协议价款的公允价值确定销售商品收入金额,应收的合同或协议价款与其公允价值之间的差额,应当在合同或协议期间内采用实际利率法进行摊销,计入当期损益(利息收入)。不难看出,本准则对收入的计量引入公允价值模式。
3、现金折扣的核算:现金折扣是指债权人为鼓励债务人在规定的期限内付款而向债权人提供的债务折扣。销售商品涉及现金折扣的,应当按照扣除现金折扣前的金额来确认销售商品收入金额。现金折扣在实际发生时计入当期损益。即本准则对现金折扣采用总价法核算。
4、商业折扣的核算:商业折扣是指企业为促进商品销售而在商品标价上给予的价格扣除。销售商品涉及商业折扣的,应当按照扣除商业折扣后的金额来确认销售商品收入金额。即商品销售过程中常见的"打折"在确认收入时要先扣除。
5、售折让的核算:销售折让是指企业因售出商品的质量不合格等原因而在售价上给予的减让。企业己经确认销售商品收入的售出商品发生销售折让的,应当在发生时冲减当期销售商品收入。即对于确认收入以后的发生销售折让采用与现金折扣同样的处理方法-不预计可能发生的销售折让,实际发生时冲减当期销售收入。
6、销售退回的核算:销售退回是指企业售出的商品由于质量、品种不符合要求原因而发生的退货。企业己经确认销售商品收入的售出商品发生销售退回的,应当在发生时,冲减当期的销售商品收入。即不论本期还是以前各期销售的商品发生退回,均冲减退回当期的销售商品收入。
另外,本准则明确指出,销售退回属于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的,适用《企业会计准则第29号——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