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会计准则学习笔记(七)

来源: 作者: 时间:2007-07-01 点击:



  营业外收入——非货币性交易收益 1536

  由此可以看出,旧准则及新准则的账面价值计价法,小轿车的入账价值大大低于其公允价值;按照旧准则确认的非货币性交易收益只是补价部分所含的换出资产账面价值与公允价值之差的体现;按照新准则的账面价值计价不确认收到补价所含的损益,直接体现在换入资产的入账价值上。新准则公允价值法确认的非货币性交易收益实际上是换出资产账面价值与公允价值的差,是被低估的未计入账上的价值。

  (三)同时换入多项资产的情况

  例3:A公司以一项股权投资,账面余额250万元,计提减值准备30万元,公允价值200万元,换入B公司一辆小轿车,账面价值50万元,公允价值60万元,一批产品,账面价值170万元,公允价值150万元,A公司支付B公司补价10万元,A公司支付相关运费5000元。假设不考虑其他税费。

  在A公司的角度:

  分析:支付补价10万元占换出资产公允价值与支付补价之和210万元的4.76%,小于25%,则按照非货币性交易准则核算。

  新准则:假设交易双方具有经济实质,且公允价值是可靠的。

  换入资产入账价值总额=200+10+0.5=210.5万元;

  小轿车公允价值的比例=60/(60+150)=28.57%,

  则换入资产小轿车的入账价值=210.5*28.57%,=60.142857万元;

  产品公允价值的比例=150/(60+150)=71.43%

  换入资产库存商品的入账价值=210.5×71.43%=150.357143万元

  借:固定资产——小轿车 601428.57

  库存商品——×产品 1503571.43

  长期投资减值准备 300000

  营业外支出——非货币性交易损益 200000

  贷:长期股权投资 2500000

  银行存款 105000

  采用新准则账面价值法及采用旧准则分摊各项换入资产的入账价值的计算方法同上。

  (二)不涉及补价和涉及补价两种情况下的非货币性资产:)的纳税调整。 

  1、不涉及补价 

  例1:甲公司和乙公司均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增值税率为17%.2006年9月,甲公司以其生产的A产品与乙公司的B商品进行:),双方对换入的资产均作为库存商品核算,并取得对方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A产品的账面价值为40000元,公允价值(与市场价格相同,不含增值税,下同)为60000元。B商品的账面价值为70000元,公允价值为60000元。2007年5月,甲公司将换入的B商品出售,价款为80000元(不含增值税)。 

  假设上述交易不具有商业实质,甲、乙公司未对换入、换出的资产计提减值准备,上述业务过程中不考虑城建税、教育费附加等因素。 

  甲公司的会计与税务处理: 

  1、2006年9月,甲公司用A产品换入B商品。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的规定,应作为销售计算增值税销项税额=60000×17%=10200(元)。因存货:)不具有商业实质,会计上不确认收益。 

  借:库存商品——B商品 40000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10200 

  贷:库存商品——A产品 40000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10200 

  2006年,会计上对上述交易不确认收益,而税务上确认产品销售收入60000元,产品销售成本40000元,即确认:)所得20000元。因此,甲公司在申报2006年企业所得税时,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20000元。 

  此时,换入B商品的账面价值是40000元,计税基础(成本)是60000元,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8号——所得税》的规定,两者之间的差额属于可抵扣暂时性差异。如果甲公司2006年实现盈利100000元(无其他纳税调整项目),所得税率为33%,且在2006年12月31日,甲公司有确凿证据表明未来期间很可能获得足够的应纳税所得额用来抵扣可抵扣暂时性差异,这时应当确认递延所得税资产6600元[(60000-40000)×33%]。 

  借:所得税 33000 

  递延所得税资产 6600 

  贷:应交税金——应交所得税 39600 

  2、2007年5月,甲公司将B商品出售,增值税销项税额=80000×17%=13600(元)。 

  借:银行存款(应收账款等) 93600 

  贷:主营业务收入 80000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13600 

  同时,结转相应的成本: 

  借:主营业务成本 40000 

  贷:库存商品——B商品 40000 

  2007年,会计上对这笔业务确认产品销售收入80000元,产品销售成本40000元,即确认销售利润40000元;而税务上确认销售收入80000元,计税成本60000元,即确认商品转让所得20000元。会计处理比税务处理多计收益20000元(40000-20000)。因此,甲公司在申报2007年企业所得税时,应调减应纳税所得额20000元。 

  如果甲公司2007年也实现盈利100000元,无其他纳税调整项目。 

  借:所得税 33000 

  贷:应交税金——应交所得税 26400 

  递延所得税资产 6600 

  乙公司的税务处理与甲公司的处理相同。 

  2、涉及补价 

  例2:2006年2月,甲公司与乙公司协商,甲公司以其账面的一项土地使用权与乙公司的一间门面房:)。甲公司土地使用权的账面价值为400000元,公允价值为500000元。乙公司门面房的账面原值为500000元,已提折旧100000元,公允价值为450000元。乙公司在资产:)过程中支付给甲公司50000元。 

  假设上述交易不具有商业实质,甲、乙公司均未对换入、换出的资产计提减值准备,不考虑城建税、教育费附加等税费。 

  甲公司的会计与税务处理:收到的补价÷换出资产公允价值=50000÷500000=10%<25%,补价占整个交易比例小于25%,属于非货币性资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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