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减值准备的计提方面:新准则规定固定资产的减值,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8号——资产减值固定资产的减值,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8号——资产减值》处理。但《企业会计准则第8号——资产减值》明确规定:可收回金额的计量结果表明,资产的可收回金额低于其账面价值的,应当将资产的账面价值减记至可收回金额,减记的金额确认为资产减值损失,计入当期损益,同时计提相应的资产减值准备。资产减值损失一经确认,在以后会计期间不得转回。而旧准则规定:如果固定资产的可收回金额低于其账面价值,企业应当按可收回金额低于账面价值的差额计提固定资产减值准备,并计入当期损益。已计提减值准备的固定资产,应当按照该固定资产的账面价值以及尚可使用寿命重新计算确定折旧率和折旧额;如果已计提减值准备的固定资产价值又得以恢复,应当按照固定资产价值恢复后的账面价值,以及尚可使用寿命重新计算确定折旧率和折旧额。因固定资产减值准备而调整固定资产折旧额时,对此前已计提的累计折旧不作调整。 如果有迹象表明以前期间据以计提固定资产减值的各种因素发生变化,使得固定资产的可收回金额大于其账面价值,则以前期间已计提的减值损失应当转回,但转回的金额不应超过原已计提的固定资产减值准备。
比如某企业于2007年1月1日购入设备A,价值120万元,使用年限为10年,假设无残值。那么该设备第一年可计提折旧11万元,扣除折旧后,该资产的净值应当为109万元。但是资产负债表日,该资产的市场公允价却只有99万元,那么企业就应当计提10万元固定资产减值准备。2008年企业应当计提折旧10万元(99万元/9年),这样到2008年底,该资产的净值就是89万元。假设资产的市场公允价值为100万元。那么按照原有的核算方法,企业应当将2007年底计提的资产减值准备10万元转回,但是按照新准则的规定,企业不得进行转回处理,即该资产在企业的账面上就是89万元。
四、固定资产处置方面的差异
新准则规定了固定资产终止确认的条件:该固定资产处于处置状态或该固定资产预期通过使用或处置不能产生经济利益。同时规定:企业持有待售的固定资产,应当对其预计净残值进行调整。而旧准则不涉及这方面的规定。
五、固定资产披露方面的差异
旧准则规定对已承诺将为购买固定资产支付的金额;暂时闲置的固定资产账面价值;已提足折旧仍继续使用的固定资产账面价值;已退废和准备处置的固定资产账面价值进行披露。新准则则未作上述披露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