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长期股权投资-乙公司(投资成本) 1830
贷:股本 800
资本公积 1600
银行存款 20
投资收益 210
[分析]:采用权益法核算长期股权投资时,如果长期股权投资的初始投资成本大于投资时应享有被投资企业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的相应份额的,不调整长期股权投资的初始投资成本,直接确认为商誉,该商誉不进行摊销,但需要在会计期末进行减值测试;如果长期股权投资的初始投资成本小于投资时应享有被投资企业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的相应份额的,其差额通过投资收益直接计入当其损益,同时将初始投资成本调整为应享有的被投资企业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对应的份额价值。
(2)长期股权投资差额的处理。新准则不再确认长期股权投资差额,相应地取消了有关股权投资差额摊销的规定。
长期股权投资的初始投资成本>应享有被投资单位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时,不调整长期股权投资的初始成本,也不单独确认差额。
长期股权投资的初始投资成本<应享有被投资单位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时,其差额应计入当期损益,并调整长期股权投资的成本。
(3)投资账面价值的调整。投资企业取得长期股权投资后,应当按照应享有或应分担的被投资单位实现的净损益的份额,确认投资损益并调整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投资企业按照被投资单位宣告分派的利润或现金股利计算应分得的部分,相应减少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这一处理原则与旧准则相同。
除非投资企业负有承担额外损失的义务,否则被投资单位发生亏损的处理与原准则也基本相同,即:投资企业确认被投资单位发生的净亏损,应当以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以及其他实质上构成对被投资单位净投资的长期权益减记至零为限。被投资单位以后实现净利润的,投资企业在其收益分享额弥补未确认的亏损分担额后,恢复确认收益分享额。
但有一点需要注意,新准则要求,投资企业在确认应享有被投资单位的净损益份额时,应当以取得投资时被投资单位的可辨认资产的公允价值为的分享以公允价值为基础。当被投资单位采用会计政策及会计期间与投资企业不一致的,新准则规定,应当按照投资企业的会计政策及会计期间对被投资单位的财务报表进行调整,其差额作为投资损益处理。对于被投资企业除净损益以外所有者权益的其他变动,投资企业应调整长期股权投资账面价值并计入所有者权益,这一点与旧准则相同。
(三)成本法与权益法相互转换
1、权益法转为成本法:当投资企业因减少投资等原因对被投资单位不再具有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的,并且在活跃市场中没有报价、公允价值不能可靠计量的长期股权投资,应当改按成本法核算,并以权益法下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作为按照成本法核算的初始投资成本。,这点与旧准则一致。
2、成本法转为权益法:因追加投资等原因能够对被投资单位实施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但不构成控制的,应当改按权益法核算,并以成本法下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或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中关于金融工具的规定确定的投资账面价值作为按照权益法核算的初始投资成本。初始投资成本与应享有被投资企业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的差额作为商誉,对与该项长期股权投资有关的资本公积准备项目,不进行任何处理。
这项规定,运用的是未来适用法,不需要对长期股权投资进行追溯调整。同旧准则相比,新准则简化了此种情况下长期股权投资的会计处理。按旧准则规定,成本法转换为权益法时,需要对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进行追溯调整。
三、长期股权投资的减值及处置
(一)长期股权投资减值的处理
根据《资产减值》准则规定:当资产的可收回金额低于其账面价值的,应当将资产的账面价值减值至可收回金额,减记的金额确认为资产减值损失,计入当期损益,同时计提相应的资产减值准备。这一点与旧准则基本相同,不同的是,新准则规定:资产减值损失一经确认,在以后会计期间不得转回。 对采用权益法核算的企业如果涉及到商誉的,在计提减值准备时首先要调整商誉的价值,商誉价值减为零后在计提减值准备;采用成本法核算的,其减值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与计量》处理,对于其他新准则核算的,其减值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8号-资产减值》处理。
例:2005年12月31日甲公司占乙公司有表决权股本的20%,该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为3000万元,在取得该项投资时,甲公司确认了200万元的商誉,根据相关资料分析得知,该长期股权投资目前的可收回金额为2480万元。
则根据以上资料分析得知,该项投资发生减值损失520万元,冲减初始投子时的商誉200万元,企业还需计提减值准备320万元。分录如下:
借:投资收益 520
贷:商誉 200
长期股权投资减值准备 320
(二)长期股权投资的处置
处置长期股权投资,其账面价值与实际取得价款的差额,应当记入当期损益。在采用权益法核算长期股权投资的情况下,处置该项投资时还应将原已计入所有者权益的部分(即按被投资单位除净损益以外的所有者权益变动调整长期股权投资的部分)按转让该项投资的比例一并转入当期损益。这一处理原则与旧准则基本相同。唯一不同的是原准则要求将其由“资本公积-股权投资准备”转为“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新准则要求将其转为“投资收益”。
四、披露内容有变化:
原准则规定:应披露以下事项
1、当其发生的投资损益,其中重大的投资损益项目应当单独披露;
2、短期投资、长期债权投资和长期股权投资的期末余额,其中长期股权投资中属于子公司、合营企业、联营企业投资的部分,应单独披露;
3、当年提取的投资损失准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