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税务机关在甲公司拖延纳税款,经多次催缴无效的情况下,可以查封其财产,以拍卖所得抵缴税款。根据规定,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缴纳税款,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仍未缴纳的,经“县以上”税务局(分局)局长批准,税务机关可以查封其价值相当于应纳税款的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以拍卖或者变卖所得抵缴税款。本题中,市税务机关已经责令其限期补缴少缴的税款,但甲公司仍未缴纳,那么经多次催缴无效的情况下可以查封其财产,以拍卖所得抵缴税款。
(5)甲公司的观点不符合法律规定。根据规定,纳税人欠缴的税款发生在纳税人以其财产设定抵押、质押或者纳税人的财产被留置之前的,税收应当先于抵押权、质权和留置权执行。本题中,市税务机关在同年4月5日进行纳税检查时发现的甲欠税行为,而甲公司在4月22日将该房产抵押给乙公司作为合同担保,说明欠税的行为发生在该房产设定抵押之前,因此,税务机关有权查封其房产并以其拍卖所得抵缴税款。
试题点评:本题第(1)问,甲公司在报纸上公开声明作废就可以了,不用同时在电视上公开;第(3)问中,由于题目没有要求说明理由,因此不用写理由,直接判断就可以。此题的考点虽然有些偏,但在叶青老师考前串讲中特意强调过,注意到的话解答起来应该不难。